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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判決對於行為人所為易科罰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判處甲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B 判處乙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
  • C 判處丙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
  • D 判處丁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4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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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查閱《刑法》第 41 條關於易科罰金的規定:法律為了讓法官在裁量「折算一日」的金額時有法可循,具體明文規定了哪三個級距的金額?如果某個判決出現了這三個級距以外的數字,是否還具備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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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選項 (D) 的 $4,000$ 元已超過法律授權法院裁量的上限,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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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易科罰金之金額僅限每日一千、二千或三千元。
比較維度 合法折算標準 VS 非法折算標準
金額種類 僅限1000、2000、3000 如4000、500、1500等
裁量權限 法官於法定三者中選一 超出法定範圍即違法
法律依據 刑法第41條第1項 無法律授權
💬易科罰金之金額必須嚴格遵守「一、二、三千元」之法定標準。
🧠 記憶技巧:易科罰金「一、二、三」,千元折算不二傳。
⚠️ 常見陷阱:容易被規律的數字選項誘騙(如1000到4000),而忘記刑法第41條有明文固定金額標準。
易服社會勞動 數罪併罰之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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