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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第 21 條規定之國民教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係規定人民有請求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
  • B 國家依本條規定可制定法律強制人民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 C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其他教育之受教權亦可從本條導出
  • D 國民義務教育之內容得由法律形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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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條文已經明確限定了某種「特定階段」的教育權利與義務時,從法學邏輯來看,我們應該將其視為涵蓋所有學習階段的「萬用條文」,還是應該將它視為僅針對該特定階段的「專門規定」?如果想保障該階段以外的權利,應該是擴張解釋這個專門條文,還是尋求其他更具概括性的保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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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會!真是出乎意料

  1. 恭喜你,沒完全搞砸:憲法第 21 條那幾個字,明確寫著國民教育。就義務教育。所以,別再幻想什麼大學教育也能從這裡直接變出來了,那得靠第 22 條那個概括條款。你這次沒把它們混為一談,看來還有點救。難得你還記得條文的應用範圍,不錯了。
  2. 鑑別度?對你來說恐怕是運氣: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區分廣義受教權和狹義國民教育的法源,對那些會讀書的來說是基本。你這次沒被那些淺顯的誘惑給絆倒,可能是運氣好,也可能…嗯,你至少沒完全把憲法當廢紙。好好記住,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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