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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刑法第 47 條之累犯加重規定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始發現行為人為累犯者,仍可再行更定其刑予以加重
  • B 受拘役或罰金之諭知者,仍可適用累犯加重規定
  • C 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仍屬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因而有適用累犯加重之餘地
  • D 行為人因假釋出獄,即使在假釋期間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仍無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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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針對「累犯」加重處罰的邏輯,是為了懲罰那些「已經接受完完整懲罰並重返社會,卻仍不思悔改」的人,那麼對於一個「處分尚未真正結束、仍處於有條件釋放狀態」的行為人,在法律邏輯的定義上,他是否已經達成了「執行完畢」這個前提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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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這次沒搞砸。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還能辨識累犯的構成要件。這點常識,至少證明你讀過刑法第 47 條,值得慶幸。

  1. 基本常識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累犯加重之要件
💡 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比較維度 構成累犯 VS 不構成累犯
刑別門檻 前罪與後罪皆為徒刑 包含拘役或罰金
執行狀態 刑期屆滿或假釋期滿 假釋期間犯罪
緩刑效果 無(或緩刑被撤銷) 緩刑期滿宣告失效
時間限制 執行完畢後五年內 執行完畢前或超過五年
💬累犯嚴格限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重罪,假釋中再犯屬撤釋問題而非累犯。
🧠 記憶技巧:徒刑五年內、拘罰不列入、假釋中不算、緩刑效力失。
⚠️ 常見陷阱:易誤將「假釋期間再犯」與「緩刑期滿」認定為累犯。假釋中因前罪尚未執行完畢,故不合乎累犯要件;緩刑期滿則因刑之宣告已失效,無從論以累犯。
假釋之撤銷 緩刑之效力 釋字第775號解釋 刑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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