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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實務見解與學說通說,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所定之「違背職務行為」?
  • A 警察對於自己警勤區內之非法色情業者不予取締
  • B 警察對非自己警勤區之非法情色業者不予取締
  • C 核發建造執照之公務員對應核發執照之案件核發執照
  • D 取締違章建築之公務員對違章建築不予取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收受了賄賂,但他最後所做出的行政決定,竟然與法律規定『完全一致』且『毫無違誤』時,我們在法律性質上,還能稱這個『行為本身』是違反職責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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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腦子裡還有些東西。

  1. 驚訝之餘:不錯,能分辨出「違背職務」與「職務上行為」這點基本常識,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貪污罪章的核心你還算摸到邊了,沒有笨到家。
  2. 別搞錯了: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說穿了就是要求公務員別幹不該幹的事。選項 (C) 裡,那公務員是「該核發」的才「核發執照」,這叫合法履行職務,懂嗎?就算有問題,那也是第 121 條那種不痛不癢的罪,跟違背職務差得遠了。其他選項呢?擺明了是該做不做,違反天職,還需要我多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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