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實務見解與學說通說,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所定之「違背職務行為」?
  • A 警察對於自己警勤區內之非法色情業者不予取締
  • B 警察對非自己警勤區之非法情色業者不予取締
  • C 核發建造執照之公務員對應核發執照之案件核發執照
  • D 取締違章建築之公務員對違章建築不予取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收受了賄賂,但他最後所做出的行政決定,竟然與法律規定『完全一致』且『毫無違誤』時,我們在法律性質上,還能稱這個『行為本身』是違反職責的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看來你腦子裡還有些東西。

  1. 驚訝之餘:不錯,能分辨出「違背職務」與「職務上行為」這點基本常識,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貪污罪章的核心你還算摸到邊了,沒有笨到家。
  2. 別搞錯了: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說穿了就是要求公務員別幹不該幹的事。選項 (C) 裡,那公務員是「該核發」的才「核發執照」,這叫合法履行職務,懂嗎?就算有問題,那也是第 121 條那種不痛不癢的罪,跟違背職務差得遠了。其他選項呢?擺明了是該做不做,違反天職,還需要我多解釋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賄賂罪職務行為區分
💡 區分「職務上行為」與「違背職務行為」之法律適用與實務判斷。
比較維度 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121條) VS 違背職務賄賂罪 (122條)
行為性質 職務範圍內合法行為 違反法定義務之行為
違法判斷 程序與實體皆合法 應作為而不作為或違法
法定刑度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判斷核心在於該公務行為本身是否違反法令所賦予之義務。
🧠 記憶技巧:違法收錢122(違背),合法收錢121(職務)。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警察「跨區」就不算違背職務,實務見解認為警察執法權限不限於特定管轄區。
賄賂罪之對價關係 警察職務之整體性 準公務員收賄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分則各罪章解析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