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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關於短期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僱傭關係所涉薪資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會計師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醫師之診費、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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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每個月都會固定產生一次』的款項(如房租、工資),與『針對特定專業服務或買賣商品』的一次性費用,在要求權利人趕快行使權利的急迫性上,是否會有所不同?哪一種性質更傾向於需要較長的期間來累積與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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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嘛,看來你的腦子沒完全當機。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就是基礎中的基礎,《民法》裡「5年」和「2年」短期時效的區別,這麼簡單的東西,你總不至於搞錯吧?根據《民法》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還有那些薪資等「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就是那該死的 5 年時效。至於 (B)(C)(D) 那些,什麼商人商品代價、會計師和醫師的報酬,你應該知道那是《民法》第 127 條規定的 2 年時效吧?所以 (A) 說薪資是 2 年?拜託,這根本是送分題,錯了就別考了。
  2. 難度點評:嗯,勉強算個 Medium 吧。很多人連這點基本常識都分不清,把所有短期時效混為一談。你竟然能分清楚「定期給付(5年)」和「專業勞務/商品(2年)」的差別?喔,看來你還不是無可救藥。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考驗你死記硬背的程度,真能活用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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