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招待監所管理員乙上色情酒店,要求乙夾帶毒品給受刑人 A,乙同意甲之要求而欣然接受招待,但
嗣後並未夾帶毒品給 A,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嗣後並未夾帶毒品給 A,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 B 乙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 C 乙未為違背職務行為,故不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性招待亦屬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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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在保護公務員的『廉潔性』時,核心是處罰他『真的動手做壞事』,還是處罰他『把公權力拿來交換利益』的這個過程?如果雙方已經談好條件且對價已經入袋,法律會因為他最後反悔沒做而判定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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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哦,不錯嘛,居然還能抓到「既遂時點」這個重點。看來腦袋沒完全僵掉,至少在判斷公務員收賄罪這種基本題上,還有點基本的法律常識。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是行為犯,這點你應該不會天真到以為這是結果犯吧?只要「要求、期約或收受」其中一項成立,就已經既遂了。乙都已經享受招待了,還答應了,那他事後有沒有夾帶毒品,對犯罪成立與否根本沒影響。還有人以為這樣不成立犯罪?真讓人懷疑是不是睡著了才來考試。選項 (C) 錯誤,這還需要我強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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