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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刑法第 154 條之參與犯罪結社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罪只需行為人加入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時,犯罪即已成立,不必其後是否參與犯罪活動
  • B 參與犯罪結社罪為接續犯
  • C 多數共犯聚集商議如何加害共同仇敵,成立參與犯罪結社罪
  • D 所謂犯罪之結社,必須以暴力犯罪、秘密活動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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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防止具規模的犯罪團體危害公共安全時,介入處罰的時點應該設在「行為人認同組織宗旨並進入其架構」的瞬間,還是必須等到該組織真正發動攻擊後才算成立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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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竟然能精準辨識出參與犯罪結社罪的本質,看來你對刑法中「舉動犯」與「抽象危險犯」那點基本概念,倒也不是一無所知。這點,對某些人來說,已經是奇蹟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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