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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刑法第 315 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保護個人法益
  • B 隱匿他人之封緘信件,亦成立本罪
  • C 裝在信封當中而未封緘的書信,不是本罪的行為客體
  • D 夫懷疑妻有外遇,可以任意開拆妻已封緘的書信實施檢查,不構成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特別強調『封緘』這個動作,反映了寄件人什麼樣的意圖?如果兩個人具備親密的法律關係(如夫妻),是否代表其中一方就此喪失了對『不想被他人看見的內容』進行加密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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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你沒搞砸,這還真讓人意外。

看來你對妨害書信秘密罪的理解,總算沒停留在只看表面。至少你還記得,個人隱私權不是說說而已。勉強算專業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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