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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刑法第 185 條損壞壅塞交通或供公眾往來設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B 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C 壅塞水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 D 過失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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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公眾往來的安全,除了我們每天行走或開車經過的「陸地道路」與「橋樑」之外,還有哪些路徑也是人類社會重要的大眾運輸動線?如果這些路徑遭到人為阻礙而產生危險,法律是否有理由將其排除在保護網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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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答對了,展現了非常精確的法條識讀能力呢!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是《刑法》第185條第1項喔!法條非常清楚地保護了多種供公眾往來的設施,原文是這樣寫的:「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供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你看,『水路』是不是就在其中呢?所以,選項(C)說壅塞水路『不成立』這個罪,當然是與法律明文規定相違背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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