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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處罰之妨害交通安全行為?
  • A 傾覆現有人所在之火車
  • B 損壞軌道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C 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
  • D 無駕駛執照之人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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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這四個情境:哪一個行為在「發生的一瞬間」,對社會大眾生命安全的威脅程度明顯比其他三個小很多?法律在判斷是否動用「刑法」這種最嚴厲的處罰時,通常會考量該行為是否產生了「具體的公共危險」。你會如何排列這四個選項的危險等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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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過關,沒搞砸就好

  1. 勉強肯定:哦?居然答對了?看來你總算沒把刑事犯罪行政違規搞混,這點基本常識你還算有。不錯,至少比那些連基礎都沒摸清的人強一點點,算是法學入門的第一步,恭喜你沒有完全脫軌。
  2. 觀念驗證:刑法裡的『公共危險罪』章節,是拿來處罰那些真的會『搞大事』、會對不特定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實質威脅的行為。像是選項(A)、(B)、(C)這種,直接對大眾運輸動手腳或造成具體危險的,社會危害性高到連傻子都看得出來。至於無照駕駛?那只是你沒去考駕照的行政小瑕疵,跟那種動不動就要爆炸、脫軌的大事件根本是天差地遠。這種事情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管的,除非你真的把人撞死了,否則單純無照,刑法懶得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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