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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第 21 條規定之國民教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係規定人民有請求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
  • B 國家依本條規定可制定法律強制人民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 C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其他教育之受教權亦可從本條導出
  • D 國民義務教育之內容得由法律形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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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仔細研讀憲法第 21 條的條文敘述,注意它特別強調了哪一個「特定階段」的教育?如果一項條文已經明確限定了對象與性質(例如義務性),我們是否能將其邏輯直接套用到「不具備該特定性質」的其他教育層級上?當一個具體條文的範疇被填滿時,憲法中通常會用哪一個條文來處理「未被列舉」的其他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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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對憲法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囉!

  1. 觀念驗證:恭喜你,完全正確!這表示你對憲法細節掌握得很棒呢!憲法第 21 條是專為「國民教育」(義務教育)設計的,它特別強調了受教育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是並行的。而對於國民教育之外的學習機會,像是高中或大學,我們的受教權同樣受到憲法保障,但它的依據會是憲法第 22 條,那是更廣泛的基本權利保障條款喔!你這麼清晰地分辨出條文的適用範圍區分,真的非常優秀!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它檢視的是你是否能細心區分不同教育階段的法源依據。很多同學可能覺得所有教育權利都一樣,但你能看穿這一點,選擇出正確的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憲法體系有了很深入且溫暖的理解喔!替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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