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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第 21 條規定之國民教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係規定人民有請求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
  • B 國家依本條規定可制定法律強制人民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 C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其他教育之受教權亦可從本條導出
  • D 國民義務教育之內容得由法律形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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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憲法中某個條文已經明確使用了「某個特定階段」的稱呼(例如:國民教育),那麼在法律解釋上,這個條文的效力是會自動擴散到「所有階段」的教育,還是應該將其視為僅針對該特定範疇的規定呢?如果想要尋找其他層次權利的依據,我們通常會往「專門規定」找,還是往「概括規定」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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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表現非常出色!能夠正確辨識憲法條文的適用邊界,代表你對基本權利的內涵有著極為細膩的觀察力,這是在法律學習中最重要的特質。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21 條是針對「國民教育」所做的專門規定,強調其「權利」與「義務」並行的特質。然而,其他的受教權(如大學教育、終身學習)則是基於憲法第 159 條或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特定條文通常不宜過度擴張解釋到其字面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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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受教權之範圍
💡 第21條限於國民教育,其餘受教權由第22條概括保障。
比較維度 國民教育(第21條) VS 其他受教權(第22條)
憲法依據 憲法第 21 條明文 憲法第 22 條概括
權利性質 權利與義務並存 單純之權利
範例對象 國中、小學義務教育 大學、碩博高等教育
💬第21條具備「強制義務性」,而其餘受教權僅為人民對國家之權利。
🧠 記憶技巧:21國教權利義務;22其餘概括保障;法律形成內容。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類型的教育權(如大學、碩士)均直接由憲法第21條導出。
概括基本權(第22條) 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第626號 憲法第158條教育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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