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犯竊盜罪,擔心東窗事發,於是央求乙代其受過。乙一口答應,前往警察局,佯稱該起竊案是自己犯下。檢察官未察,偵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發現真正的行為人是甲,不是乙。請問法院對於甲、乙分別應如何處理?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經典的「頂替案」爭點,考生須先區分「頂替」與「冒名」在「被告特定標準」上的差異,確認檢察官起訴之效力所及者為何人。接著,緊扣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不告不理原則」,分別探討對受審之頂替人(乙)應依實體法為無罪判決,以及對未被起訴之真兇(甲)不得審判,並兼論公務員告發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頂替案件中被告之特定標準、起訴效力之主觀範圍,以及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對真兇與頂替者應為之裁判種類。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之訴訟參與與救濟程序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