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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身無分文,卻想利用機會不法拿取高價手錶而進入錶店,甲向店員乙謊稱要買手錶,請乙拿出高價 A 錶供其觀賞挑選。乙在取出手錶前,依照店內守則,先悄悄鎖住店內玻璃門,以防萬一,但所有動作都已被甲觀察到。甲查看 A 錶時,乙主動將 A 錶戴在甲手上,並逐一解說 A 錶的功能,此時甲又指著玻璃櫃台內另一只錶,要求乙也拿出來比較,乙不疑有他,在低頭解鎖準備拿出該錶時,甲戴著 A 錶跑向店門口,並以尖銳物敲擊玻璃門,玻璃門脆裂,甲衝撞逃離錶店,乙從錶店追出,因距離甲很近,乙伸手想拉住甲的衣服,卻因踩到地上碎玻璃滑倒,身上多處被玻璃割傷,甲順利逃走。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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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財產犯罪中詐欺、竊盜與搶奪之區分,以及準強盜罪之適用要件。解題時應先界定「試戴後逃跑」的行為定性(竊盜或搶奪),接著檢視其攜帶「尖銳物」是否構成加重事由,最後依據釋字第630號解釋,判斷對「物」施加暴力及致人受傷的結果是否該當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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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試戴高價手錶趁店員不注意逃離,應論以竊盜罪、搶奪罪或詐欺罪?
  2. 行為人為脫逃而對「物」(玻璃門)施加暴力,並間接致追捕者受傷,是否構成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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