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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1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犯竊盜罪,擔心東窗事發,於是央求乙代其受過。乙一口答應,前往警察局,佯稱該起竊案是自己犯下。檢察官未察,偵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發現真正的行為人是甲,不是乙。請問法院對於甲、乙分別應如何處理?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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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被告特定基準」與「起訴之對人效力」。考生應先區分「頂替」與「冒名」之差異,確認本案檢察官起訴之被告為頂替者乙;接著運用刑訴法第266條、第268條不告不理原則說明對真兇甲不得逕行審判,並依第301條說明對乙應為無罪判決,最後勿忘補充法官依法有職務告發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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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頂替案件中起訴之對人效力(被告如何特定),以及法院於審判中發現真兇與頂替者時之程序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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