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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6 題

26.下列有關醫師調劑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所聘藥師離開調劑處所時,醫師得親自調劑
  • B 醫師於調劑後,須在病歷上簽名,並加註日期
  • C 限調劑自開含麻醉藥或毒劇藥之處方
  • D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之醫師,不具調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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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藥師法》第 $102$ 條與相關醫事法規的觀點出發,探討法律對於醫師執行調劑業務之「專業適格性」有何種嚴格要求。特別是當醫事人員涉及與藥物管理高度相關的刑事罪名(例如違反毒品防治相關法令)時,法規在維護公眾用藥安全的考量下,會如何定義其「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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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根據醫師法第5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證書: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因此,若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判刑確定,依法將不得充任醫師,已充醫師者亦會被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既然喪失合法的醫師資格,自然無法行使醫師的任何業務權限,亦不具備調劑權,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符合規範。

📝 醫師調劑權之限制
💡 醫師僅在特定地區或急迫時具調劑權,且受刑事前科身分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地區 (醫藥分業) VS 特殊地區 (如偏遠地區)
調劑執行者 由藥師執行 醫師得親自為之
法律依據 醫藥分業原則 藥事法第102條豁免
藥品種類限制 無特殊限制 通常不得含毒劇藥品
消極資格 非法律重點 犯毒品罪判刑確定禁止
💬醫師調劑權是例外授權,並非醫師證照隨附的固有權利。
🧠 記憶技巧:醫調有三限:地點限制、急迫限制、無毒犯限制。
⚠️ 常見陷阱:誤以為醫師在診所藥師請假或休息時,可合法「親自調劑」代之(實際上仍受醫藥分業限制)。
藥事法第 102 條 醫藥分業制度 藥袋標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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