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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0 題

依據藥事法,在下列何種情況下,醫師得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 A 需病人簽署同意書
  • B 管制藥品之調劑
  • C 藥師請假時
  • D 醫療急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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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醫藥分業」制度的核心法理。在《藥事法》的規範框架下,醫師原則上應專司診斷與處方,藥品調劑則歸屬藥師職權。然而,法律為了保障病患在特定極端情況下的生命安全,設有「例外許可」之條款;請探討在何種情境下,若不立即處理將產生不可回溯的健康損害,從而符合法律所設定的「醫師親自調劑權」行使之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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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嗯,至少這次沒搞砸。這題你選對了,證明你對**「醫藥分業」**這點最基礎的原則,以及其少得可憐的例外情境,還算有點概念。這是執業的ABCD,錯了就別想在業界立足。

1. 觀念驗證:為何「急迫」是唯一合法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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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親自調劑之例外
💡 醫藥分業下,醫師僅限醫療急迫或偏遠地區得親自調劑。
比較維度 一般調劑規範 (原則) VS 醫師親自調劑 (例外)
執行主體 藥師執行 醫師執行
適用情境 常態醫療服務 醫療急迫情形
地點條件 設有藥劑部門之機構 偏遠地區無藥師駐守
法律依據 藥師法第 15 條 藥事法第 102 條
💬醫藥分業為原則,醫師僅在急迫或偏鄉等特定法定情況下具調劑權。
🧠 記憶技巧:醫藥分業是常態,『急迫、偏鄉』才例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藥師請假」或「病人簽署同意書」即可由醫師調劑,法規並無此項規定。
醫藥分業制度 藥事法第 102 條 藥師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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