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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 題,共 15 分) (一)甲主張乙無權占用其所有之 A 地,遂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用 A 地所獲相當於租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不當得利,針對乙占用甲之 A地是否有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5 分) (二)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並簽發本票一紙予乙,若甲主張本票係偽造,應由何人對票據真正負舉證責任?若甲主張簽發本票予乙,係清償賭債,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則應由何人就借款債權存在與否負舉證責任?(6 分) (三)承攬人甲因遲延完工遭計罰 10 萬元逾期違約金並扣留工程款,惟甲抗辯該遲延係因連續地震所致,甲遂起訴主張乙之前揭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針對甲遲延完工是否可歸責於己,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並簽發本票一紙予乙,若甲主張本票係偽造,應由何人對票據真正負舉證責任?若甲主張簽發本票予乙,係清償賭債,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則應由何人就借款債權存在與否負舉證責任?(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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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真偽之舉證責任;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中,發票人主張原因關係為賭債時,誰應就原因關係存在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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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票係偽造之舉證責任: 應由執票人(乙)負舉證責任。依實務見解,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票據上簽名或印文是否為發票人所為,屬權利發生之特別要件。當發票人(甲)抗辯票據係偽造而否認簽名真正時,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票據權利存在之執票人(乙)應就票據之真正(即印文或簽名為真正)負舉證責任。
  2. 原因關係(借款債權存在)之舉證責任:

小題 (一)

甲主張乙無權占用其所有之 A 地,遂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用 A 地所獲相當於租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不當得利,針對乙占用甲之 A地是否有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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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分配。實務上區分「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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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乙(占有人)負舉證責任。理由如下:

  1.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2. 關於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實務見解依「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有不同。若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如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之權益侵害型),因原告(甲)並未基於自己之行為將財產給付予被告,而是被告(乙)未經同意侵害原告之權益而受利益。於此情形,要原告證明一項消極事實(無法律上原因)存在困難。

小題 (三)

承攬人甲因遲延完工遭計罰 10 萬元逾期違約金並扣留工程款,惟甲抗辯該遲延係因連續地震所致,甲遂起訴主張乙之前揭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針對甲遲延完工是否可歸責於己,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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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遲延之不可歸責事由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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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承攬人甲負舉證責任。理由如下:

  1. 依民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2. 實務與學說見解咸認,在債務不履行(如給付遲延)之場合,債權人(乙)僅需證明債務人(甲)有「未依約定期限給付(完工)」之客觀事實存在,即推定債務人有歸責事由。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