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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3 題
依據都市計畫法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幾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幾年完成公共設施?
- A 2年、3年
- B 2年、5年
- C 3年、3年
- D 3年、5年
思路引導 VIP
若想像你正在負責開發一座新市鎮,在整體的大方向(主要計畫)確定後,你認為是「繪製具體建築地圖」的文書行政作業比較耗時,還是「實際把公園和道路蓋好」的工程建設需要更久的工期?另外,為了督促政府不要拖延,法律通常會設定幾年的合理期限,你覺得這兩個階段分別會被賦予多少時間來達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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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都市計畫實務中的關鍵時程!這題考查的是《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對於開發節奏的強制性規範,你能精確選出正確數字,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記憶非常紮實。
分區發展的法規時效
在都市計畫的體系中,主要計畫只是架構,真正落實開發必須仰賴「細部計畫」。法規之所以規定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後 2 年 內完成細部計畫,是為了確保行政效率,避免都市發展陷入停滯。而後續的公共設施建設,由於涉及土地徵收與實際工程施作,複雜度與資金需求較高,因此給予了較長但仍具約束力的 5 年 期限。這組「2、5」的數字組合,正是為了兼顧「規劃效率」與「工程實務」所設定的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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