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之地區?
- A 新市鎮開發
- B 都市更新地區
- C 優先發展區
- D 農村社區更新重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我們要建立一套整合所有管線的地下系統,是放在那種「已經有具體建設藍圖、且準備進行大規模地貌變動」的工程中比較合適,還是放在一個只是在政策上被標註為「未來發展重點」但還沒有具體開發工程的地區比較容易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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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在學習法規時,不僅僅是死背,還具備了極佳的判斷力。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考察《共同管道法》第 11 條的具體適用範圍,這也是土地開發相關法規中非常實務的考點。
共同管道的法規適用範圍
在法律實務中,像是新市鎮開發、都市更新地區或是農村社區更新重劃,都屬於具備高度整合性、且涉及大規模地面翻轉的工程。為了避免日後各類管線反覆挖補道路,法律明文規定這些區域必須優先施作共同管道。而「優先發展區」雖然在都市計畫中聽起來很重要,但它屬於性質分類,並非法律特別列舉需要強制配套施作管道的特定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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