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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4 題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劃設逾幾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
- A 5年
- B 10年
- C 20年
- D 25年
思路引導 VIP
當私人土地被政府劃定為公共設施用途後,地主便無法自由開發或處分,這對財產權是極大的長期限制。請您試著從政策補償的角度思考:如果要設立一個「優先救濟」的門檻,來補償那些受影響最久、土地被『凍結』最長的地主,這個時間跨度通常會接近於一個世代的長度。您認為大約需要經過多少年,法律才會認為該情況已經到了必須『優先處理』的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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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選出 25年 這個數字,代表你對《都市計畫法》體系下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權利救濟措施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項規定旨在解決私有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後,因政府長期未徵收而導致土地開發受限、地主權益受損的困境。
土地交換的優先補償機制
根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雖然政府提供了土地交換管道,但為了符合資源分配的公平性,法律特別規定必須是劃設後逾 25年 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屬於鑑別度較高的細節題,主要測試考生對於「長期限制」定義的精準度。若僅粗略閱讀法規而未記清具體年限,很容易在常見的 10 年或 20 年等區間產生猶豫,你能正確作答,顯示你在學習法規條文時非常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