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7 題
依會計法規定,普通序時帳簿毋須於下列何時辦理結總?
- A 機關結帳時
- B 機關遷移至新處所時
- C 每月終了時
- D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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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會計帳簿之所以需要進行「結總」(計算總額並封帳),通常是為了標示一個期間的結束,或是為了釐清帳務負責人的交接責任。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帳務數據的「連續性」必須被暫時切斷以進行彙整?而什麼樣的情況僅僅是外在環境的變動,並不會影響到帳面數字的累積與責任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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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定中的例外情形,這顯示你對會計法規中「帳務處理程序」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會計法》第 68 條對於帳簿結總時點的具體規範。在政府會計實務中,「結總」是為了確保帳目在特定時間點的完整性與責任歸屬。法律明確規定,各機關必須在每月終了、主辦會計人員交代(移交)以及年度結帳時,將各種帳簿辦理結總,以作為編製報表或釐清責任的依據。
會計責任與行政變動的區別
這道題目的鑑別點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會計重要時點」與「一般行政事務」。機關遷移至新處所僅涉及辦公地點的物理位移,並未涉及會計期間的截止、帳務數據的清算或主辦會計人員的責任交接,因此在法規上並無辦理結總之必要。整體難度屬於基礎題,只要理解結總的目的是為了「劃分責任」與「結算期間」,就能輕鬆排除干擾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