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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刑法第 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保護的法益為國家法益
  • B 應秘密的文書,如果特定人有請求閱覽的權利,將該文書交付該特定人閱覽,就不構成本罪
  • C 雖非公務員,但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國防以外秘密,而洩漏或交付之行為,也是本罪處罰的對象
  • D 本罪必須行為人洩漏或交付之秘密實際上為他人所知悉且瞭解時,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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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官員將國家機密文件丟棄在公園長椅上隨即離去,這項秘密的安全性是在「他離去時」就已經失控,還是必須等到「有路人經過並讀懂內容」後才算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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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糾結了!刑法第 132 條洩漏秘密罪的邏輯

這題都能答對?恭喜你,至少還沒把刑法當成閱讀測驗在寫。既然你對這題有興趣,那就把邏輯搞清楚,別再犯低級錯誤:

  1. 既遂的認定:別再天真地以為收受者要「讀懂」內容才算犯罪。法律上的「洩漏」跟「交付」,重點在於讓秘密處於他人「隨時可得知悉」的狀態。這叫抽象危險犯,行為完成法益即受損,難道還要等對方看懂才算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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