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刑法第 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保護的法益為國家法益
- B 應秘密的文書,如果特定人有請求閱覽的權利,將該文書交付該特定人閱覽,就不構成本罪
- C 雖非公務員,但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國防以外秘密,而洩漏或交付之行為,也是本罪處罰的對象
- D 本罪必須行為人洩漏或交付之秘密實際上為他人所知悉且瞭解時,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官員將國家機密文件丟棄在公園長椅上隨即離去,這項秘密的安全性是在「他離去時」就已經失控,還是必須等到「有路人經過並讀懂內容」後才算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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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的時點與性質
恭喜你準確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刑法第 132 條的既遂判斷有相當精確的掌握。本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D) 的描述。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洩漏」是指使秘密讓不應知悉的人處於「隨時可得知悉」的狀態,「交付」則是以移轉占有的方式提供。只要行為人完成了這些行為,縱使收受者尚未閱讀或完全理解其中的內容,就已經對國家法益造成了侵害,屬於抽象危險犯的概念,而非必須等到他人「完全瞭解」才成立犯罪。
處罰對象與實質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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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刑法312才是保護個人法益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