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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9 題

警員甲利用警務公用電腦查詢名人乙的個人資料,並將此資料郵寄給媒體記者丙後遭查獲;檢察官即以甲觸犯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將甲提起公訴。關於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丙已收到該資料但尚未查看內容時,甲仍成立該罪
  • B 乙既為名人,則其個人資料非屬秘密
  • C 該罪之秘密須與國家政務或事務有關,故不含個人資料
  • D 依實務意見,丙應與甲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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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受保護的機密「離開它應有的保險箱」,那麼當保管者主動把保險箱門打開並交給路人時,我們應該是在路人「翻閱內容」後才認定保險箱失去了保護,還是在「交付那一刻」就已經構成了對保密義務的違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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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洩漏」行為的法律定性!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既遂時點。你能夠在眾多干擾項中正確選出 (A),顯示你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義務的行為特性,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洩漏行為的法律定性

在法律實務上,刑法第 132 條所指的「洩漏」,是指使秘密處於「不應知悉者得隨時知悉」的狀態。本罪屬於舉動犯性質,只要公務員將職務上掌握的秘密,以積極行為告知或交付予無權知悉的第三人,該行為就已經完成。因此,當甲將資料寄給記者丙,該秘密已經脫離了公務體系的掌控,不論丙是否已經翻閱,對於國家秘密性的維護已經造成侵害。此外,必須釐清的是,名人隱私若存在於公務機關的資料庫中,即便其身分特殊,該資料仍屬於受法條保護的「國防以外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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