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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非公務員之乙向公務員甲要求洩漏工程底價,甲為避人耳目,並未面交該底價資料,而將相關文件置於乙之信箱。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316條洩露業務秘密罪
  • C 乙成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 D 乙成立刑法第316條洩露業務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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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特別規定要處罰「有保密義務的人將資訊傳遞出去」的行為時,如果有一個人是站在「接收資訊」的那一方,我們在法律邏輯上,能不能說這個「接收者」也跟「傳遞者」在做同一件性質完全相同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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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問這種基本題了:刑法 132 條解析

這題都能錯的話,建議直接放棄刑法。廢話少說,核心觀念如下:

  1. 洩漏的定義:別再糾結有沒有「面交」。甲身為公務員,將底價丟入乙的信箱,這就叫秘密處於「他人可得而知」的狀態。在法律上,這行為就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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