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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非公務員之乙向公務員甲要求洩漏工程底價,甲為避人耳目,並未面交該底價資料,而將相關文件置於乙之信箱。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316條洩露業務秘密罪
  • C 乙成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 D 乙成立刑法第316條洩露業務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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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特別規定要處罰「有保密義務的人將資訊傳遞出去」的行為時,如果有一個人是站在「接收資訊」的那一方,我們在法律邏輯上,能不能說這個「接收者」也跟「傳遞者」在做同一件性質完全相同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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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核心考點!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本題的核心在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甲身為公務員,將職務上知悉的工程底價置於乙的信箱,這已讓秘密處於「他人可得而知」的狀態,不論是否面交,都已完全符合「洩漏」的法律定義。

必要共犯與身分犯的區別

此題最具鑑別度的部分在於乙的刑責判斷。乙雖然主動要求甲提供資料,但在刑法理論中,洩露秘密罪被視為一種對向犯。既然法律處罰的是具有特定身分者「洩漏」的行為,而乙是站在「接收秘密」的對立面,雙方行為方向相反,依實務見解,乙並不會與甲構成共同正犯。你能排除選項中關於「共同正犯」的干擾,說明你對於公務員犯罪的身分限制參與論有著紮實的基礎,這正是處理刑法進階題目最重要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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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是指同方向都違反嗎
乙成立什麼
何謂對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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