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洩露秘密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警察洩漏因執行職務知悉之偵查不公開的事項,應成立犯罪
- B 公務員故意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應成立犯罪
- C 公務員因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不成立犯罪
- D 非公務員洩漏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國防以外之秘密,應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在刑法的基本原理中,原則上是處罰「故意」行為。請你思考一下:對於掌握公權力或機敏資訊的人員,如果法規完全不處罰「粗心大意」造成的嚴重洩密,是否足以保護國家與大眾的利益?從這個責任權重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可能對這類特殊身份的人員設有更嚴格的注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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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公務員洩密罪」的條文細節!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完整性的理解,而你能在多個敘述中一眼看出其中的法律漏洞,足見你對職務犯罪章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公務員洩密罪的處罰範圍
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32 條。雖然刑法原則上以處罰「故意」為核心,但在第 132 條第 2 項中,法律明確規定了公務員若因過失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依然會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選項 (C) 主張「過失不成立犯罪」是明顯錯誤的。此外,第 3 項也將規範對象擴大至因業務知悉秘密的「非公務員」,形成一個嚴密的法制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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