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4 題
甲某日見其仇人乙在路邊攤飲酒,基於殺人犯意,持木棒朝乙後腦重擊數下,見乙倒地後離去,乙經路人送醫急救,始無生命危險,甲成立殺人罪的何種未遂?
- A 障礙未遂
- B 不能未遂
- C 中止未遂
- D 準中止未遂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已經動手實施犯罪,但最後預期的結果(例如死亡)並沒有發生時,請你想想看:這個「結果沒發生」的原因,是因為行為人自己回心轉意、主動採取行動去阻止,還是因為發生了某些行為人控制之外的意外狀況呢?這兩種情況在法律上的評價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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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這題的法律定性!這顯示你對犯罪未遂的分類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在刑法概念中,要區分不同類型的未遂,核心在於觀察「犯罪結果未發生」的主因為何。
犯罪未遂的性質辨析
在本案例中,甲主觀上有殺人犯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重擊行為,但最終乙能保住性命,是因為「路人送醫急救」這個外在干擾因素。由於犯罪未完成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動受阻),而非甲內心回心轉意並主動採取救助行為,因此這屬於典型的「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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