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4 題
甲某日見其仇人乙在路邊攤飲酒,基於殺人犯意,持木棒朝乙後腦重擊數下,見乙倒地後離去,乙經路人送醫急救,始無生命危險,甲成立殺人罪的何種未遂?
- A 障礙未遂
- B 不能未遂
- C 中止未遂
- D 準中止未遂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已經動手實施犯罪,但最後預期的結果(例如死亡)並沒有發生時,請你想想看:這個「結果沒發生」的原因,是因為行為人自己回心轉意、主動採取行動去阻止,還是因為發生了某些行為人控制之外的意外狀況呢?這兩種情況在法律上的評價會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這題的法律定性!這顯示你對犯罪未遂的分類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在刑法概念中,要區分不同類型的未遂,核心在於觀察**「犯罪結果未發生」的主因**為何。
犯罪未遂的性質辨析
在本案例中,甲主觀上有殺人犯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重擊行為,但最終乙能保住性命,是因為「路人送醫急救」這個外在干擾因素。由於犯罪未完成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動受阻),而非甲內心回心轉意並主動採取救助行為,因此這屬於典型的「障礙未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刑法未遂犯類型辨析
💡 依據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外力、己意或性質不可能來區分。
| 比較維度 | 障礙未遂 (普通未遂) | VS | 中止未遂 |
|---|---|---|---|
| 未完成原因 | 外力介入 (如路人救助) | — | 己意中止 (想通了)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 25 條 | — | 刑法第 27 條 |
💬關鍵差異在於「想做而不能做」(障礙) 與「能做而不願做」(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