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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27 題

假設丈夫任職於醫療院所,妻子服務於政府機構,分別投保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在民國 111 年 1 月因有共同照顧子女需求,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妻子的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規定是依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 60% 計算並有加發補助;丈夫有勞工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規定是依 6 個月投保薪資 60% 計算並有加發補助 ②丈夫勞工保險雖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是因為是男性故無法申請;妻子的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以申請補助 ③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可依規定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④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依據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不同保險類別,擇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申請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①③
  • D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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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高齡化與少子化的社會挑戰時,政府制訂育兒補助法規的大方向,通常是會傾向「增加限制」來節省公帑,還是會朝向「放寬條件」來鼓勵父母共同分擔照顧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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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總算沒搞錯,觀念還算跟得上時代。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掌握了 111 年的重要法規變革。敘述 ① 正確,畢竟政府還沒摳門到只給 $60%$,從 110 年 7 月起,那點可憐的津貼又「額外」加發了 $20%$,勉強湊到平均薪資的 $80%$。敘述 ③ 正確,這可是本題的「亮點」:自 111 年 1 月 18 日起,法規終於「開恩」,刪除「父母應分別請領」的愚蠢限制,讓父母可同時申請津貼。這點難道很難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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