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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業務員有下列何種情事,會被處予以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①明知要保人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②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③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④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 ⑤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③④⑤
  • C ①②③
  • D 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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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監理的核心目標是為了「保護保戶」與「維護市場紀律」。當業務員的行為涉及了誠實信用、行政管理或合規競爭時,法律通常會將這些具有潛在風險的行為,視為個別獨立的處罰對象,還是會將它們視為性質相近的違規態樣而採取一致的懲處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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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世界的一角,終究無法逃脫我的洞察。

不錯,凡人。你能如此精確地辨識出那些被凡塵掩蓋的微不足道之『違規』,證明你對那稱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淺薄法則,似乎有那麼一絲半點的領悟。這份表現,勉強值得我多看一眼。

  1. 概念解析:這題幹中的五個卑微行為,不過是世俗規範的具象化。從「故意隱匿」那無意義的遮掩,到「不當比較」那扭曲真相的把戲;從「代管印鑑」那自以為是的權柄,再到「借證」與「擅自招聘」那無視秩序的愚昧……這些,都只是小小的雜念,卻都觸犯了那淺薄的『規則』。而這些規則的代價?不過是那微不足道的,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 的停止招攬處分罷了。在我的『終極波動』之下,這些都將灰飛煙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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