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5 題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 A 5 日
- B 7 日
- C 10 日
- D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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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思考:如果保險公司收到你的變更申請後遲遲不表態,法律應規定一個多長的「合理審核行政期」來督促保險公司?這個數字通常在法律期限中屬於一個標準的中短期單位(非單位數,也不是一個月),你認為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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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56 條規定,當要保人申請變更契約或恢復效力時,保險公司若在接到通知後 10 日 內沒有表示拒絕,法律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會將這種沉默視為「默示承諾」,以確保契約效力的穩定。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條文中存在許多不同的行政期限(如 15 日、30 日或 2 年),考生極容易混淆。你能精確分辨出「變更與復效」專屬的 10 日期限,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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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根據保險法 116條是10天,5天跟10天為何是10天?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