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 111 年 6 月 15 日死亡,遺有配偶及 3 名成年子女,配偶抛棄繼承,甲及配偶的財產均為婚後取得,繼承日負債狀況及課稅財產價值如下: 1. 甲現有遺產 8,000 萬元(其中 1,000 萬元為 15 年前繼承自甲父),銀行借款餘額 400 萬元。 2. 配偶現有財產 3,000 萬元(其中 1,200 萬元為甲 109 年 12 月 15 日贈與),銀行借款餘額 200 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
甲於 111 年 6 月 15 日死亡,遺有配偶及 3 名成年子女,配偶抛棄繼承,甲及配偶的財產均為婚後取得,繼承日負債狀況及課稅財產價值如下: 1. 甲現有遺產 8,000 萬元(其中 1,000 萬元為 15 年前繼承自甲父),銀行借款餘額 400 萬元。 2. 配偶現有財產 3,000 萬元(其中 1,200 萬元為甲 109 年 12 月 15 日贈與),銀行借款餘額 200 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案生存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金額為何?(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有二:一是配偶拋棄繼承是否影響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二是依據民法第 1030-1 條計算雙方剩餘財產時,必須剔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如甲繼承自其父的財產、配偶受贈自甲的財產)。釐清財產性質後代入公式計算差額並平分即可。
小題 (二)
本案應課徵甲遺產稅之遺產淨額為何?(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三點:1.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總額;2. 配偶拋棄繼承雖喪失「配偶扣除額」,但仍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3. 需熟悉 111 年度適用之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標準。解題時應依序計算遺產總額、免稅額、各項扣除額,最後相減得出遺產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