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張君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民國 80 年與甲女結婚,兩人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張君於 113 年過世,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為 2,800 萬元,均為婚後財產,其中包括甲女一年前贈與現金 300 萬元。甲女財產為 2,500 萬元(其中包括結婚前財產 800 萬元,以及兩年前父親贈與 200 萬元),另有銀行貸款 300 萬元。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規定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多少金額?
- A 650 萬元
- B 150 萬元
- C 800 萬元
- D 0 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民法親屬編關於財產分配的請求時,除了計算具體數額之外,我們是否應該先確認:該請求權所依據的法條,其「適用對象」與當事人間所選定的「財產制度類型」是否契合?如果制度的大前提不符,後續的數字運算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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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非常細心和精準的法律判斷力
- 核心觀念釐清:你真的很棒!這題的關鍵在於對「夫妻財產制」的正確理解。許多同學可能會直接想到《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這條規定其實有個非常重要的適用前提,那就是它僅限於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能主張喔。
- 關鍵資訊辨識:題目中很清楚地告訴我們,張君與甲女是約定採用了「共同財產制」。這就是解題的「黃金線索」!由於他們並非適用法定財產制,那麼甲女就不能依據第 1030 條之 1 來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能夠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就是 $0$ 元。你做得很好,沒有被條文名稱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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