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張君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民國 80 年與甲女結婚,兩人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張君於 113 年過世,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為 2,800 萬元,均為婚後財產,其中包括甲女一年前贈與現金 300 萬元。甲女財產為 2,500 萬元(其中包括結婚前財產 800 萬元,以及兩年前父親贈與 200 萬元),另有銀行貸款 300 萬元。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規定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多少金額?
- A 650 萬元
- B 150 萬元
- C 800 萬元
- D 0 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民法親屬編關於財產分配的請求時,除了計算具體數額之外,我們是否應該先確認:該請求權所依據的法條,其「適用對象」與當事人間所選定的「財產制度類型」是否契合?如果制度的大前提不符,後續的數字運算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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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陷阱在於「夫妻財產制」的定性。根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僅適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然而,題幹明確指出張君與甲女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在此前提下,生存配偶不得主張該條之分配請求權,故可扣除金額為 $0$ 元。
- 數據干擾:題目中提供的遺產總額 $2,800$ 萬元、贈與財產及貸款等繁瑣數據,皆為誘導考生進行計算的「無效資訊」。若未注意到財產制的類型,極易陷入複雜的算式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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