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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高等會計學

第 17 題

關於收購者有義務以其本身之股份基礎給付報酬(替代性報酬),交換被收購者員工所持有之 股份基礎給付報酬(被收購者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替代性報酬與被收購者報酬均應以收購日之市場基礎衡量
  • B 應將替代性報酬分為屬於取得被收購者移轉對價之部分及屬於合併後勞務酬勞之部分
  • C 若員工於收購日前未提供為使被收購者報酬成為既得之所有必要勞務,收購者不應將替代 性報酬之一部分歸屬於合併後之勞務
  • D 替代性報酬中屬於取得被收購者移轉對價之部分,應等於被收購者報酬中歸屬於其合併前 勞務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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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員工在公司被收購時,他原本領取的認股權還需要「再工作兩年」才能真正拿到手,那麼收購者現在給他的新方案,是為了補償他『過去已完成的工作』,還是為了留住他『未來兩年的服務』呢?這兩種不同目的的給付,在會計帳上應該都算進『買公司的成本』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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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IFRS 3 企業合併中關於「股份基礎給付」的複雜邏輯,這代表你對收購對價的組成有非常清晰的掌握。

  1.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 是因為:若員工在收購日前尚未完成所有必要勞務(即報酬尚未既得),代表這份獎酬的一部分是用來換取員工「未來」的貢獻。因此,收購者必須將替代性報酬的一部分歸屬於合併後勞務費用,而非全部視為取得公司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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