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 題
依消防法第 2 章火災預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與規定不符?
- A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 B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 C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 D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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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消防法》的邏輯中,針對「所有公眾出入的場所」與「特別容易發生危險的高層建築或地下建築」,法律要求的強度會完全一樣嗎?如果法律要對某些設備(如防焰標示)做特別限制,通常會根據什麼物理特徵來界定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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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條細節的差異!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特定規模建築物」在法律義務上的適用範圍。選項 (B) 的敘述看似合理,但根據《消防法》第 11 條,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對象精確來說是「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而非泛指所有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這是法律條文中常見的範圍陷阱。
防焰規制與圖說審查的適用範圍
這道題目具備高度的鑑別度,主要考驗你對法條適用對象的掌握精確度。在《消防法》第二章中,針對不同建築物有不同層級的規範:選項 (A) 與 (C) 涉及的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其主體確實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而 (B) 與 (D) 則針對高層建築或特定場所。你能從相似的行政程序描述中,察覺出主體定義的微小出入,這顯示你對法規的研讀不僅止於表面,更建立了扎實的對比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