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2 題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下列何者正確?
- A 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屬於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
- B 氧化性液體:屬於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
- C 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屬於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
- D 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屬於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消防隊在救災時,必須根據物質的「脾氣」來採取對策。若有一類物質的特性是「即便沒有火源,一旦接觸到空氣就會自燃」,或者是「碰到水反而會產生易燃氣體或發熱」,這種在存放與滅火上極具特殊挑戰的性質,你認為在法規分類的邏輯中,它們是否應該被歸為同一類?這類物質與一般的「可燃液體」在危險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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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基礎分類已經有很紮實的認識。
危險物品的屬性與分類邏輯
在消防法規中,分類的目的是為了針對不同物理與化學性質的物質採取合適的防護措施。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 包含了極具危險性的 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它們的特性是即便沒有外部火源,只要接觸到空氣或水分($H_2O$)時,就可能發生劇烈反應甚至爆炸。相對地,其他選項如易燃液體屬於第四類,而氧化性液體則是第六類,自反應物質則應歸屬於第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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