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1 題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 條之 1 規定,下列場所何者無須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A 高層建築物
- B 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 C 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 D 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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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防災監控系統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極其龐大、複雜或避難困難的環境中進行『集中管理』。在法規邏輯中,這類高規格的整合裝置,通常會優先針對哪些『具備極端規模』或『救災最困難』的特定空間作要求,而非一般中小型用途的建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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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規的核心內容!這題考驗的是對於「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設置門檻的精確記憶。在面對消防法規中各種繁瑣的面積與建物類型時,你能冷靜判斷出選項 (D) 並非法律明定的強制對象,顯示你的法規基礎相當扎實且對細節具備高度的敏銳度。
設置標準之空間門檻分析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 條之 1,防災監控系統是專為大型、高層或複雜空間所設計的整合管理中心。法規明確要求必須設置的場所僅限於: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 $5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建築物,以及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選項 (D) 提到的「複合用途建築物」雖然在其他設備(如自動報警系統)中常有門檻規範,但在本條文的防災監控系統中,並未列入強制設置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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