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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因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 A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 B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 C 製票員
  • D 登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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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個行政流程:當一筆支出發生時,最高決策者通常會在最早的那份申請公文或單據上簽字核准。如果這份單據已經作為附件附在會計傳票後面,且上面已經留下了該決策者「核准並負責」的親筆足跡,你認為法規為了簡化流程、避免重複簽署,最可能允許「哪一個層級」的人員在傳票上免除第二次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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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會計法第55條規定:「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六、製票員。七、登記員。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由法條內容可知,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屬於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人員,當其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時,即符合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之規定,因此選項B為正確解答。

📝 傳票簽署免除規定
💡 機關長官若已在原始憑證核章,傳票得免再簽章。
比較維度 機關長官 / 授權人 VS 主辦會計 / 授權人
原始憑證已核章 傳票得不簽名蓋章 傳票仍須簽名蓋章
法律依據 會計法第 58 條 會計法第 58 條但書
權責角色 行政決策與最後責任 會計專業與帳務監督
💬只有機關長官在原始憑證表達責任後,傳票可免簽,會計人員則無此豁免。
🧠 記憶技巧:長官大,原始憑證簽過,傳票免再簽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主辦會計」亦可比照長官辦理,實際上主辦會計仍須簽署傳票。
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 內部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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