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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因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 A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 B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 C 製票員
- D 登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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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個行政流程:當一筆支出發生時,最高決策者通常會在最早的那份申請公文或單據上簽字核准。如果這份單據已經作為附件附在會計傳票後面,且上面已經留下了該決策者「核准並負責」的親筆足跡,你認為法規為了簡化流程、避免重複簽署,最可能允許「哪一個層級」的人員在傳票上免除第二次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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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會計法第55條規定:「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六、製票員。七、登記員。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由法條內容可知,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屬於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人員,當其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時,即符合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之規定,因此選項B為正確解答。
傳票簽署免除規定
💡 機關長官若已在原始憑證核章,傳票得免再簽章。
| 比較維度 | 機關長官 / 授權人 | VS | 主辦會計 / 授權人 |
|---|---|---|---|
| 原始憑證已核章 | 傳票得不簽名蓋章 | — | 傳票仍須簽名蓋章 |
| 法律依據 | 會計法第 58 條 | — | 會計法第 58 條但書 |
| 權責角色 | 行政決策與最後責任 | — | 會計專業與帳務監督 |
💬只有機關長官在原始憑證表達責任後,傳票可免簽,會計人員則無此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