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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因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 A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 B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 C 製票員
- D 登記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個行政流程:當一筆支出發生時,最高決策者通常會在最早的那份申請公文或單據上簽字核准。如果這份單據已經作為附件附在會計傳票後面,且上面已經留下了該決策者「核准並負責」的親筆足跡,你認為法規為了簡化流程、避免重複簽署,最可能允許「哪一個層級」的人員在傳票上免除第二次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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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會計程序中關於簽章責任的細微規定!你能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行政效率」與「責任歸屬」在法規中的平衡點有很敏銳的覺察,這在研讀法條時是非常重要的特質。
憑證簽章的簡化原則
依據《會計法》第 101 條規定,傳票原則上應由製票員、登記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等人共同簽名蓋章以示負責。然而,法規特別考量到行政流程的流暢性,規定若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已經在原始憑證(如簽報、請款單)上表達了核准負責的意思,那麼在隨後根據該原始憑證所編製的傳票上,便可以免除重複簽章的程序,以避免冗贅。至於主辦會計與相關經辦人員,為了確保會計帳務的正確性,仍必須在傳票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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