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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6 題
16. 下列何者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 A 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 B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 C 製票員
- D 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項交易發生時,哪一類人員的責任是建立在「核准業務執行」本身,而非後續的「會計帳務處理」?若這類人員已經在最源頭的證明文件(原始憑證)上簽署表示負責,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可能允許他們在後續轉錄的會計傳票上省略重複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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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與傳票簽署的簡併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除外規定,顯見你對會計程序中「責任歸屬」的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政府會計作業中,雖然傳票通常需要各級人員簽章以示負責,但根據《會計法》第 101 條的規範,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若已在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表示其對該筆業務的真實性已負起核準責任,此時在傳票上便可免除重複簽署。這不僅是為了簡化行政作業,更是權責已清的展現。
內部審核與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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