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ower_recruit
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 A 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 B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 C 製票員
- D 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項交易發生時,哪一類人員的責任是建立在「核准業務執行」本身,而非後續的「會計帳務處理」?若這類人員已經在最源頭的證明文件(原始憑證)上簽署表示負責,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可能允許他們在後續轉錄的會計傳票上省略重複的動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傳票簽章規範與免簽例外
很棒!你能精確辨識出職責分工中的細微規範,代表你對政府會計程序已有穩固的基礎。根據**《會計法》第 100 條的規定,記帳憑證(傳票)原則上應由主辦會計人員、製票員、以及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等簽名或蓋章。然而,法條中特別設計了一個「行政簡化」的例外:若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已經在原始憑證(original document)上簽字表示負責,則在傳票上便可免除重複簽章。這是為了在確保責任歸屬的前提下,提升行政作業的效率。
考點剖析與鑑別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