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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2 題

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係指下列何者?
  • A 公開演出
  • B 公開播送
  • C 公開展示
  • D 公開口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場景:如果你正站在廣場上,單純只用「說話」和「聲音」的方式將一份文學作品的內容分享給在場的所有人聽。在區分不同權利類別時,法律會傾向用哪一個最直觀的詞彙,來描述這種以「嘴巴說出」為核心的傳達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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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定義,顯示出你在研讀行政學與法律常識時,對於概念的掌握相當紮實且細心。

法律定義與傳達方式的對應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的明確規定,「公開口述」指的就是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這項定義的核心在於「言詞」二字,它是區別其他公開權利(如演出、展示)的重要特徵。雖然「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同樣具備向公眾傳達的特性,但其媒介分別偏向於「肢體/聲音詮釋」或「電波傳送」,唯有口述是強調以「口頭語言」作為傳達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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