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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2 題
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係指下列何者?
- A 公開演出
- B 公開播送
- C 公開展示
- D 公開口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場景:如果你正站在廣場上,單純只用「說話」和「聲音」的方式將一份文學作品的內容分享給在場的所有人聽。在區分不同權利類別時,法律會傾向用哪一個最直觀的詞彙,來描述這種以「嘴巴說出」為核心的傳達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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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定義,顯示出你在研讀行政學與法律常識時,對於概念的掌握相當紮實且細心。
法律定義與傳達方式的對應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的明確規定,「公開口述」指的就是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這項定義的核心在於「言詞」二字,它是區別其他公開權利(如演出、展示)的重要特徵。雖然「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同樣具備向公眾傳達的特性,但其媒介分別偏向於「肢體/聲音詮釋」或「電波傳送」,唯有口述是強調以「口頭語言」作為傳達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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