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11年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 三 題
根據法醫師法第 13 條所訂定法醫師和專科法醫師執業項目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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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法醫師法》第 13 條之明文規定。作答時除精確列舉十一款法定執業項目外,建議可依實務性質將其歸納為『相驗解剖』、『死因與身分』、『創傷與活體』及『微物與毒物』等類別,並適度點出其與公共衛生(如毒品監測、傳染病防治)之關聯,以展現法醫專業邏輯與閱卷層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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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法醫師法》第 13 條明文規範法醫師與專科法醫師之法定執業項目,其目的在於確立司法相驗、解剖與鑑定之法定權限,確保法醫學專業能精確輔助司法偵查,並兼顧公共衛生發展與人權保障。 【論述】 一、法規依據與核心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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