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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1年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 二 題

法醫師法第 10 條規定,屍體經相驗後,有九種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請問有那些情形需建請解剖?嬰兒死亡接受解剖屍體之進行大多是屬於那一種情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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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精準默寫出《法醫師法》第 10 條明定的九款建請解剖事由(如死因不明、他殺嫌疑、公衛傳染病等)。接著針對第二子題,將法醫學中的『嬰兒猝死(SUDI/SIDS)』與法規涵攝,點出實務上因外觀多無致命傷且需排除隱匿性兒虐或潛在疾病,故主要歸屬於『死因不明者』,並展現兒童死因回溯(CDR)的公衛與倫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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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法醫師法》規定,法醫師相驗後若發現死因涉及犯罪、公衛、職災或無法釐清時,負有建請檢察官解剖之法定義務。其中嬰兒死亡案件因當事人無法表達且常缺乏目擊者,在法醫實務與生命倫理上具備高度的特殊性與解剖必要性。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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