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08年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 一 題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係針對相驗之規定,對是否實施解剖也有原則性的規定,另法醫師法第 10 條規定除包括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須實施解剖之情形以外,範圍更擴大到為究明死因即可實施解剖,兩個法律的規定不同,解剖遺體涉及國民的情感與法醫人力負荷等因素,應如何處理始較為妥適?請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相驗):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法醫師法第 10 條: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管收、保安處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著重犯罪偵查之司法解剖)與《法醫師法》第10條(著重公衛死因統計與釐清之行政/病理解剖)的立法目的差異。接著,運用「比例原則」作為核心論理工具,結合生命倫理(家屬情感)與公衛實務(法醫人力、虛擬解剖技術、死因確診),提出具體可行的制度與實務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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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刑事訴訟法》與《法醫師法》對解剖要件之規範差異,源於兩者立法目的不同:前者側重「犯罪偵查」,後者兼顧「公共衛生與死因究明」。實務處理上,應以「比例原則」為核心,輔以現代科技與倫理溝通,方能在究明死因、國民情感與法醫人力之間取得平衡。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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