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06年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 三 題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請詳述如何區分「病死」與「非病死」?(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法醫學上『死因(Cause of Death)』與『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的概念差異。答題時需先給出『病死(自然死)』與『非病死(非自然死)』的精確學術定義,接著利用『死因鏈(先行原因)』理論說明區分標準,最後舉出實務上常見的灰色地帶(如車禍後遺症、職業病)及相驗的法理與公衛目的,以展現法醫學、法律與公衛的跨領域思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相驗制度之核心目的,在於透過檢警與法醫人員介入,確認死者的「死亡方式」,藉此釐清有無犯罪嫌疑並保障人權。區分「病死」與「非病死」的關鍵,在於探究引起死亡之「先行原因」是否包含外來因素的介入。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