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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6年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 三 題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請詳述如何區分「病死」與「非病死」?(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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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法醫學上『死因(Cause of Death)』與『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的概念差異。答題時需先給出『病死(自然死)』與『非病死(非自然死)』的精確學術定義,接著利用『死因鏈(先行原因)』理論說明區分標準,最後舉出實務上常見的灰色地帶(如車禍後遺症、職業病)及相驗的法理與公衛目的,以展現法醫學、法律與公衛的跨領域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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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相驗制度之核心目的,在於透過檢警與法醫人員介入,確認死者的「死亡方式」,藉此釐清有無犯罪嫌疑並保障人權。區分「病死」與「非病死」的關鍵,在於探究引起死亡之「先行原因」是否包含外來因素的介入。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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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死與非病死辨析
💡 依死因鏈追溯先行原因是否具外力介入,決定相驗之必要性。
比較維度 病死 (Natural Death) VS 非病死 (Unnatural Death)
死亡原因 內在疾病、器官衰竭或自然老化 物理/化學外傷、毒物或環境因素
死因鏈起點 符合臨床醫學常規之疾病演進 最原始之先行原因為外力介入
證明文件 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 檢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
法律程序 屬行政程序,由衛生單位管理 依刑訴法相驗,釐清有無他殺嫌疑
💬兩者區分核心在於「先行原因」是否具外力介入,不論死亡經過多久時間。
🧠 記憶技巧:內病外非看源頭,死因鏈條找因果;外力誘發即相驗,病歷難掩舊傷痕。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忽略「先行原因」概念,誤將遠期外傷導致的併發症歸類為病死。
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區別 死因鏈(Chain of Events)填寫規範 醫療爭議事件之相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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