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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9年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 一 題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可是在臺灣盛行留一口氣回家,因此會請衛生所主任到家中進行所謂的「行政相驗」,請試述目前臺灣運行「行政相驗」制度可能出現那些問題?該如何改進?(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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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區分「司法相驗(刑事訴訟法)」與「行政相驗(醫療法/醫師法)」的法理與實務界線。解題架構可採「發現問題」到「解決問題」的邏輯:從人員專業度、法規漏洞、公衛統計失真及倫理民情壓力四個面向剖析現狀,再針對性地提出修法、專業培訓、SOP標準化與民眾教育等改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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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行政相驗」源於《醫療法》第76條及《醫師法》第11-1條,旨在為非死於醫療機構之病死者開立死亡證明。然而,在臺灣「留一口氣回家」的傳統習俗下,衛生所醫師常需面臨判斷「病死」或「非病死」的灰色地帶,此制度不僅涉及司法防線的穩固,更攸關國家公共衛生死因統計的正確性與醫學倫理之實踐。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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