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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8年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 二 題

0 到 6 歲兒童死亡案件為國內近來關注之議題,有認為 0 到 6 歲兒童死亡案件宜全部報給檢察機關相驗,然死亡案件之相驗依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第一項規定,只有在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才由檢察官相驗,0 到 6 歲兒童死亡案件全部由檢察官相驗,是否適當?請試從法律面與事實面申論之。另從觀察到的狀況,0 到 6 歲兒童死亡案件經檢察官相驗後,報請解剖之案件有增加趨勢,0 到 6 歲兒童還在成長階段,死亡率本就較成年人高,如何降低死亡率是值得關注之議題,司法權應如何介入?請從相驗之角度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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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司法相驗法規』與『公共衛生預防政策』的整合分析能力。思考時,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檢視『全面相驗』在法律界限與實務資源上的窒礙難行之處;接著必須導入公共衛生領域的『兒童死亡回溯機制(CDR)』概念,論述司法權(相驗與解剖)如何透過精緻化調查及跨網絡資訊回饋,達到預防與降低兒童死亡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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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0至6歲兒童因缺乏自我保護與表達能力,其死亡案件潛藏兒童虐待或疏忽之風險。然是否應全面由司法體系介入相驗,需兼顧法治國原則、司法資源分配與家屬權益。司法相驗的最終目的不僅在於追訴犯罪,更應與公共衛生結合,透過死因分析預防未來悲劇發生。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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