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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 二 題

何謂相驗?(10 分)相驗可分為「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兩種,請說明兩種之區別。(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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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精確給出「相驗」的法學與醫學雙重定義,點出其確認死因及死亡方式的核心目的。接著針對兩種相驗,從「法源依據」、「適用客體(死亡種類)」、「執行主體」及「核發證明文件與轉介機制」等四個核心維度進行結構化對比,展現清晰的法理與公衛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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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相驗係指國家機關基於公共衛生或司法追訴之目的,對屍體進行外部檢查,以確認死亡事實、判定死因與死亡方式的法定程序。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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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驗定義與區別
💡 辨析相驗之法源、執行主體、對象及行政與司法程序之差異。
比較維度 司法相驗 VS 行政相驗
法源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218條 醫療法 第76條
執行主體 檢察官(會同法醫師) 衛生所或指定醫師
適用對象 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 病死或自然死
證明文件 相驗屍體證明書 死亡證明書
核心目的 偵查犯罪與司法正義 死因統計與公衛便民
💬兩者皆為外部檢查,依死亡性質分流,行政相驗見有犯罪疑慮必須即刻轉司法程序。
🧠 記憶技巧:司法抓兇手(刑訴法),行政確病死(醫療法);見疑即轉報,法理最嚴謹。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行政相驗轉司法相驗的法規義務(醫師法第16條),或混淆相驗(外檢)與解剖(內檢)的定義。
法醫解剖 死亡證明書核發 醫師法第16條 死因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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