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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8年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 一 題

📖 題組:
法醫師法第 23 條規定法醫師之執業守則,就以下兩則案例說明法醫師應如何處理始符合該守則之規定。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相驗後認係因病死亡,惟家屬為保險理賠緣故,要求開立死亡原因為意外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法醫師明知為病死,因不勝其擾,遂報請法醫研究所解剖。(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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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法醫師法》第23條(誠實獨立原則)的熟稔度與法醫倫理的實務應用。解題時應先點出法條核心價值(誠實、獨立、不為虛偽陳述),接著分析案例中法醫師『為避擾而報請解剖』之行為如何違反資源分配正義與專業獨立性,最後提出合法合倫理的正確處置作為(堅持專業、據實開立、善盡溝通、尋求檢警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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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醫師面對家屬為保險理賠施壓要求變更死因,為求避擾而將明確病死案件報請解剖,是否違反法醫師法之執業守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倫理核心

小題 (二)

法醫檢體受到污染,法醫檢體未迅速送檢驗,都會對案件造成無法補救的結果,致往生者權益嚴重受損,法醫檢體是重要證物,不論是相驗或解剖時採取的法醫檢體應如何處理始為妥適?(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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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考生應立刻聯想到法醫實務中的核心概念『證據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答題時須先引述《法醫師法》第23條客觀公正的執業守則與法醫倫理(正義原則),接著按實務操作的時間軸(採集防污、封緘標示、妥適保存、迅速交接送驗)具體論述妥適的處理流程,最後點出程序瑕疵對司法證據能力的致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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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法醫檢體具備司法證據與醫學檢驗雙重性質,其妥適處理之核心在於嚴守「證據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原則。為落實《法醫師法》規範並保障往生者與司法正義,檢體自採集至送驗皆須符合標準作業流程。 【論述】 一、法規與倫理基礎

📜 參考法條

法醫師法第 23 條: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其職務或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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