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建築構造與施工
第 74 題
下列何者不是承造人應負責或配合之工作?
- A 建照執照之申請
- B 開工申報時施工計畫書之製作
- C 因施工而損傷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之修復
- D 使用執照之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建築工程的完整生命週期:在一間營造公司(承造人)被正式聘僱並獲准進入工地「破土動工」之前,這塊土地必須先取得政府的『興建准許』。從法律邏輯來看,這項證明建築計畫合法性的『身分證明』,應該是由『想要蓋房子的人』還是『受雇蓋房子的人』來負責向主管機關發起最初的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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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承造人與起造人在法律義務上的核心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在《建築法》的架構下,建築執照(建照)的申請代表的是「獲得興建的許可權」,這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起造人)的責任。雖然實務上多委託建築師辦理,但在法律定義上,這絕對不是負責施工的承造人(通常是營造廠)所應負擔的初始義務。
施工階段的權責歸屬
承造人的工作範疇主要集中在「執行」與「現場管理」。當工程即將開始時,承造人需負責編列施工計畫書以進行開工申報;在施工過程中,若因工程行為導致周邊公設受損,承造人也必須承擔修復義務。至於使用執照,雖然是由起造人申請,但法規明確要求承造人必須配合辦理相關簽證,證明建物確實按圖施工完成,因此這屬於其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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