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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建築構造與施工

第 74 題

下列何者不是承造人應負責或配合之工作?
  • A 建照執照之申請
  • B 開工申報時施工計畫書之製作
  • C 因施工而損傷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之修復
  • D 使用執照之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建築工程的完整生命週期:在一間營造公司(承造人)被正式聘僱並獲准進入工地「破土動工」之前,這塊土地必須先取得政府的『興建准許』。從法律邏輯來看,這項證明建築計畫合法性的『身分證明』,應該是由『想要蓋房子的人』還是『受雇蓋房子的人』來負責向主管機關發起最初的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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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建築法》中「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三方權責關係的釐清。你能迅速從選項中判斷出主體責任的差異,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

權利義務的釐清與法源依據

在建築工程的生命週期中,不同階段有明確的權責劃分。根據**《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建造執照(Building Permit)的申請主體是起造人**,在申請建照階段,承造人通常尚未參與其中。而其他選項則是承造人(施工方)的核心職責:依據第 54 條,開工前須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報,並檢附承造人的施工計畫書;若施工期間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依第 68 條規定承造人負有修復責任;最後在工程完竣後,依第 70 條規定,則須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Supervisor)共同申請使用執照(Occupancy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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