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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30 題

政府審計人員之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監督預算之編製
  • B 核定收支命令
  • C 考核財務效能
  • D 稽查財務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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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政府運作的『計畫、執行、考核』三階段中,如果您是一位獨立的監督者,為了維持審核的公平與公正性,您應該是在計畫尚未成形的「源頭」就參與決策,還是等計畫進入執行或完成後,再來檢核其過程是否合法且有效率呢?哪一種做法更能避免「球員兼裁判」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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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審計權在性質上屬於事後監督執行中之稽核。根據《審計法》,審計職權包含監督預算的「執行」、核定收支命令、考核財務效能及稽查不法。而「預算的編製」屬於行政權(行政機關)的核心職能。若審計人員參與編製,將產生「自己監督自己」的權力衝突,違背分立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考驗學生是否能釐清「行政權」與「監察/審計權」的界線,只要掌握審計權的「外部監督」本質,即可輕鬆排除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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