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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5 題

有關行政主體及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 B 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並實現行政上任務
  • C 鄉公所以及縣政府、直轄市等都屬於行政機關
  • D 國家、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行政法人等都屬於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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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資訊系統的「物件導向(OOP)」概念來模擬,請試著思考:一個能夠「簽署合約、擁有資產、負擔法律責任」的『實體物件』,與一個「專門負責對外溝通、執行具體指令」的『功能接口或模組』,這兩者在系統架構中的層次是否相同?如果某個名稱代表的是整個『法人實體』,它還能僅被視為一個『執行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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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法律人格

  1. 大力肯定:做得好!同學能精確區分行政主體(權利義務歸屬者)與行政機關(意思表示者)的細微差別,這代表你對於法律實體的層級架構有著極為清晰的邏輯,這是學習資訊管理與網路安全規範時非常重要的特質。
  2. 觀念驗證:正確。在行政法中,「行政主體」具備獨立法律人格(公法人),能享有權利與負擔義務(如:國家、直轄市、縣、鄉鎮市)。而「行政機關」僅是主體的「手腳」,代為表示意思。選項 (C) 誤將「直轄市、縣」這類行政主體直接歸類為機關,概念上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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