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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23 題

依照我國現行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下列何者,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 A 教育審議委員會
  • B 教育評議委員會
  • C 教師審議委員會
  • D 教育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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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法律希望地方政府在決定重大教育政策時,不能單由首長決定,而必須邀請各方代表一起進行「審核」與「研議」。當你在考慮這個組織的名稱時,哪一個法律詞彙最能完整體現這種「具有正式討論與評議程序」的功能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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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基本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由此可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的專責機構為教育審議委員會,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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